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出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依据赣财行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工作人员在学校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学校常驻地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学校区间车、公交车、地铁、网约车、出租车等),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两校区往来,原则上乘坐校车,公务出行乘坐学校保留的业务用车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 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五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六条 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与非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当年预算,并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使用,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得列支。
第七条 科研经费和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支公务用车费按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复的预算执行;会议费、培训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捐赠等其他创收收入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或相应支出计划执行
第八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应严格履行报销审批制度,公务出行须事先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出行审批表》(附件1),一事一单,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每月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出行经费结算单》(附件2),按部门分人员集中报销一次,次月报销上月的,过期不报,当年年度发生的公务交通费必须在财务处当年年度关账前完成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应取得公共交通原始票据,网约车应取得租车公司开具的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应提供电子地图截图。公务出行若有相关证明材料应一并附上,填写报销单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部门要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每月公开一次费用报销情况,公示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费用标准,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发放福利,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维修费用、保险费用,严禁报销洪城一卡通等充值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经手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对审批的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对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以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和费用要素变化情况,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和费用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 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出行经费结算单.docx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出行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