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交流,扩大我校的国际学术影响,提升学术研究水平,规范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者资格
(一)申请者在政治上符合出国人员条件,遵守外事纪律,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硕士生导师、学术上有明显成绩的人员。
(三)申请者需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学习、工作半年以上;
2.获有相关等级的外语语言测试证书;
3.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英语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本学科较高层次的国际会议,或定期举行的著名区域性国际会议。
(二)申请者从事与会议有关的教学和科研,且学术论文被会议所接受(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且论文署名单位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 1),并需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含中文翻译件):
1.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及日程安排等材料。
2.论文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证明;被录用的论文原文或主要内容摘要。
3.会议注册费收取标准。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应根据参会时间至少提前 2个月(赴台湾地区 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未按期申报,学校不予同意。
第五条评审
(一)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把关,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二)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定是否资助、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副处级以上人员按领导干部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提交党委会审议。
(四)对审批合格的教师,学校同意其参加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资助办法
根据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的经费来源,分为以下三类资助方式:
(一)学校专项经费,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组织评审。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参加会议的级别和论文录用情况,择优分等级资助,其资助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资助的名额根据学校当年的经费预算确定)。
1.重点资助。参加的学术会议属于本学科的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包括全程往返国际机票、注册费,限额 1.5 万元人民币/人。
2.一般资助。参加的学术会议属于学术水平较高,原则上按一定时间间隔规范化、系列性召开的国际会议。资助经费包括全程往返国际机票,限额 1 万元人民币/人。
(二)科研经费,即申请从本人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资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申请转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根据科研处相关管理规定核批是否给予资助和资助经费额度。
(三)学科建设经费,即申请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中资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申请转至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根据学科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核批是否给予资助和资助经费额度。
第七条申请人需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预先垫付相关费用,回国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学校核批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八条未经学校审批出国(境)参加会议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第九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回国之后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汇报总结和报账,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一)撰写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和提交两张以上会议照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见附件2)。
(二)将参加会议所发放的图书、光盘及其它资料交图书馆保存。
(三)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作学术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四)凭申请意见批复件、参加国际会议情况总结表及返校履行义务登记表,在一个月内完成经费报销工作。(见附件3)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附件 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总结表
附件 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履行义务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