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赣科大发〔2017〕8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范围界定
质量工程项目指国家、省、校三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指国家、省、校三级教学研究课题。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投入的项目专项资金。
二、管理体制
(一)学校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合作、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对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财务单独建账。
(二)项目责任人是质量工程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运行负有管理监督责任,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的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时间及审核程序
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 5个工作日提交到校教务处;5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教务处提交备案。教务处受理材料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质量工程预算计划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预算支出范围
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与教学资源库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条件建设及研究等。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其他费用等。
1.业务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办公、调研、考察、会议、差旅、打字、复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费用。
2.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需要购置小型仪器、耗材、资料、软件等方面的费用。
3.维修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人才培养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中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以及学生培养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5.其他支出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的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预算调整
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每年可调整一次。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由项目责任人按实际情况报教务处审批后调整;调整预算达到总经费50%以上,另需由教学单位组织出具不少于3名专家的论证意见。
2.预算总额变化、项目责任人变化等情况,由项目责任人报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四、经费使用程序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组成员集体管理使用。
1.国家级、省级项目学校按项目下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由报销人携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2.院长是校级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人。由学校以学院为单位,下发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教学院长保管,报销经费由教学院长负责分页、分项登记。
五、项目经费决算及审计
(一)经费决算:项目验收或结项后,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验收或结项不超过12个月)向财务处提出项目决算,并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予以结账或冻结其经费使用。
(二)经费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每年对当年已通过验收和结项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六、结余经费的处理
(一)已办理完验收或结项手续,在办理结账手续时仍有经费结余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结账和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结余经费参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纵向经费相关条款执行。
(二)项目已验收或结项,负责人已离开学校,其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统筹经费统一管理,优先资助原二级单位的项目发展。
(三)项目组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理由,二级单位核实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剩余经费。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