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各部门各草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创新全省“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强化管理为目标,坚持源头治腐,堵塞管理漏洞,创新“三公”经费监管机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全面提升党和政府形象,为实现“提前翻番、同步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实施范围
纳入监管范围的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家安全部门、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及接待部门,暂不纳入监管范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规范“三公”经费开支行为,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限额控制。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一律实施限额控制、网络监管。已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在网络监管系统中按标准设置参数,对支出行为进行预警审核;未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根据预算限额,分项目实行总量预警审核。
(三)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负责本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督管理工作。
(四)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核算、执行等工作负主体责任。
(五)公开透明。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按照规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规范操作
按照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衔接,建立全省统一的“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平台,对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实行网络监管,实现“三公”经费支出“全程留痕、阳光运行”。
(一)开支发生。各部门备单位在本省范围内的“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及时结算,不得赊账。
(二)录入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信息应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录入全省统一监管系统,并上传至本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
(三)实时监控。各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Ⅱ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上传的三公”经费支出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和确认。对符合规定的“三公”经费支出,监管系统将自动默认,并在倌息录入端口直接打印消费清单;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监管系统将自动预警,不予打印消费清单。
(四)跟进审核。对监管系统发出预警的支出项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同级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待审计核减违规开支金额后,由开支单位更新监管系统内消费信息,并打印消费清单。
(五)财务报账。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须经监管系统审核并打印消费清单后:经办人员凭商家提供的正规发票、资金支付凭证、消费清单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宣传、精心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大推进力度,省级层面将成立“三公”经费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相关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要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财务审核报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具体管理办法。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要牵头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各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本级所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时间节点
各县(市、区)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设区市本级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省本级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