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学校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并依法处置权益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的学校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安全完整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发展与改革办公室、保卫部(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图书馆、教务处、科研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法制办公室、档案馆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上报学校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建账登记、账卡管理、数据统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处置、清查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及统计报告;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盘活、变动和有效利用;
(五)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与界定,协调处理产权纠纷;
(六)办理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对外投资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
(七)对下一级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完善资产的有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考核评价体制与机制;
(八)接受校资产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财务和对外投资运营状况信息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三)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运作和管理;
(四)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六)接受上级部门、校资产领导小组及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的图书资料,负责拟订学校图书资料的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本馆、各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文献资料,负责学校图书资料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第九条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要做到帐物交接,核对无误后签署交接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按要求完成资产清查及配合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的申报、论证立项,参与采购招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五)做好各类资产的曰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六)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应管理到位,责任明晰。对于学.校的无形资产和用于公共教学、服务的资产明确具体二级管理单位为: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誉、商誉、冠名权、商标权等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设施(备)及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的管理。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教学固定资产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纪念品以及外事活动中的赠品的管理工作。
(七)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资产的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管理(含电梯、锅炉和中央空调系统等特种设备);负责学校经营性房产(如店面、食堂等)的配置与收益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全校安保监控系统、消防、交通等安全保障设施的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在建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规范验收。
第十一条对不能明确二级管理单位的学校国有资产,由校资产领导小组指定相应单位进行管理;涉及专业或特种设备需要专管,而使用单位没有专业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可提出培训或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依据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校内没有相应所需资产可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各单位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根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经费支出项目立项审批办法(修订)》规定进行立项,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省财政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无偿调入或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权益,并按局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
第十八条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内部进行调剂,并做好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抵押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各级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对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无形资产利用等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依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或者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外投资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产权纠纷是指因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的,可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涉及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校办企业兼并、联营、股份转让、出售和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无偿划转给校外其他单位的资产;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由资产管理处收集整理并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学校依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资产清查和清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囯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列的情形,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资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囯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校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资产动态及分析,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级资产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曰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不接受学校调剂的。
第四十二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应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在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