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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经费指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中央各部委、各省市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或通过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学校接受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国外机构、企业、个人)委托进行研究的各类科研经费;

其他科研经费: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为使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有效地使用、管理好科研经费,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要求,制订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细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细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细则》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细则》5个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经费进入学校规定的财务账户,并单独建账,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科研处主要职责: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会同财务处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入账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及变更申请,绩效支出审核等相关工作;配合校内其他部门做好与科研经费相关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2.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从立项、使用、决算、配合审计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负责会同科研处审核预算申报和调整,督促预算执行;负责对科研相关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财务验收;

3.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实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建账及处置工作;

4.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达到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进行集中采购;

5.审计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开展专项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6.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审核纵向科研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及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的法律条款,保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7.人事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用科研经费支付劳务费的聘用研究人员的岗位备案;

8.学院、科研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协助学校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9.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并遵守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来源部门暂无经费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学校非在职员工以及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为:

(1)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2)管理费用;

(3)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学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若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用(包括绩效和劳务费)及研究生培养费、税费等支出。(详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

第九条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条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或学校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科目,在编制预算时应提供详细预算测算依据;若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项合计,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10%的,则不需提供测算依据。经所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提交到学校科研处;若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论证,并附上专家论证报告(详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细则》);

2.科研处受理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暂未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负责人按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成本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项目和繁荣计划专项的间接费用比例为30%。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和审核程序: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科研处每学期定期受理1次项目预算调整。不同科目调整的审批要求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责任人按实际情况报科研处审批后调整。若申请调整单个科目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或达总经费的50%以上,需另由学院或科研单位出具不少于3名专家的论证意见;

2.纵向科研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个科目的预算可合并使用;项目责任人若确需调减以上预算科目,应填写学校预算调整申请表,报科研处审批;

3.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4.科研经费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责任人变化等,由项目责任人报经所属单位同意,科研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第五章直接费用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直接费用的科目预算和开支范围,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有经费报销须由经手人、证明或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单笔累计超过5万元的票据,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须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

1.设备费报账时,需提供已批复项目设备费预算和购买合同或清单,政府采购相关资料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入库单;

2.材料费报账时,需提供已批复项目材料费预算表、发票和材料明细清单;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账时,需提供已批复项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和预算测算表,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4.劳务费报账时,需提供项目组临时人员出勤与考核表或聘用人员合同,以及已批复项目劳务费预算和预算测算表;(详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细则》)

5.专家咨询费报账时,需提供已批复项目专家咨询费预算和预算测算表;

6.其他支出报账时,需提供已批复项目其他支出预算和预算测算表。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差旅费报账时,要符合《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又能提供其住所具有真实性证明的前提下,予以报销;由于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纵向经费开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财务报账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付款合同需经学院或科研单位、法制办公室、科研处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执行;涉及招标与采购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间接费用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为鼓励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等,间接费用的20%为管理费,其余的80%为绩效支出和间接成本,其中绩效支出奖励该项目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收取管理费(详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项目组应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项目组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分配。

第十九条没有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拨入经费总额的6%计提管理费。不计提间接费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绩效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本时提取,且单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上限为5万元。为加强校内依托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处每年返还二分之一的管理费给学院或科研单位,主要用于项目申报(结项)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制作、打印、加班补助以及邀请外校专家来校学术交流或咨询等费用的开支,科研处将定期对各单位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结余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结余资金的使用:

1.纵向经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验收的),自验收结论下达后的二年内,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应用及后续研究的相关支出;二年后仍有剩余的资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详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细则》)

2.横向经费。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办理结账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学术交流、绩效奖励等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使用。其中,对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发放比例可达结余经费的80%。项目的结余经费应在结账后两年内支出完毕;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章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行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通过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协同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将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对学院、科研单位和教师的考核体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赣科大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数据中“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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