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学科建设工作取得明显实效,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学校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和上级财政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采取“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方式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上级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执行。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
1.队伍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团队引进、团队培训、进修等费用,可用于补充人事处引进或培养高层次团队费用的不足部分;
2.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本科生、硕士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3.科学研究费用: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成员在本学科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发生的材料、测试、成果出版、发表等相关费用;
4.学术交流费用:主要用于提高师资学术水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费用,如举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出席本学科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学科调研及差旅等费用;
5.条件建设费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以及相关工具软件和信息化建设费用等。该费用可补充相关职能部门如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图书馆等改善学科建设条件费用的不足部分。该项经费文科应不低于总经费的15%,理工科应不低于总经费的30%;
6.其他经费:主要用于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开支如因学科申报、论证、评审、材料打印等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学科调研等各种相关差旅费、师生研究成果资助费、学科工作奖励经费等其他开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学校引导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从常规使用安排向结构性补缺转变。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短板,设置若干资金建设专项如:高端人才专项、优秀人才培育、高水平国际化科研合作专项等进行精准定向投入。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规程规定办理的同时,各类经费的审签流程如下:
(一)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含原省级重点学科经费):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需要,其审签流程为:经办人(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院院长
(二)博士点建设经费(省一流学科建设经费):该项经费的使用由牵头校领导负责管理,建设经费采取“一级学科统筹管理,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建设使用”的方式。其审签流程为:经办人(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院院长——牵头校领导;
第七条 学院要科学高效的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认真规划本学科的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目标任务合理使用建设经费。对于一次性下达50万(含50万)以上的学科建设资金,要事先制定学科经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执行。财务处要严格按照预算报告审核使用。如有资金调整需求,由学科带头人提出。10万以内的经费调整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10万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杜绝突破预算和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各学科负责人要对资金的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学校依据学科建设成效情况安排下阶段专项资金。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赣科大发【2013】29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